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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选楼通知书须于选楼日期前预早寄出,因此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及房屋署不能保证申请者于获邀的选楼日,仍有单位可供选购。倘若到申请者选楼时,其所属申请类别的配额已用尽或可供选购单位已售罄,申请者将不获安排选楼,请留意最新的销售情况。

在选楼时,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由递交申请直至签订房委会居屋的买卖协议当日,仍然符合各项申请资格,并须再作申报。

如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有任何资料有所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人数、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工作状况、收入、资产净值及香港住宅物业拥有权),或每月家庭总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已超逾申请限额,或申请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已取得香港住宅物业等(如适用),必须立即通知居屋销售小组有关转变,以便房委会重新审核申请资格及选楼次序。若因资料改变而不符合申请资格,有关申请会被取消。任何因此而引致的损失或索偿,房委会及房屋署概不负责。已缴付的申请费不会获得退还,亦不能转让。

  • 在选楼期间,申请者可到房委会客务中心(九龙乐富横头磡南道3号房委会客务中心第一层平台),观看居屋销售小组办事处(本办事处)电视屏幕所显示的最新售楼情况。电视屏幕的播放时间为每天(假日照常)上午8时正至晚上10时正。
  • 由于部份选购单位的申请者可能在签订买卖协议前放弃所选单位,居屋销售小组会于每日选楼程序完结后,于上述该电视屏幕更新「已选」的单位还原为「未售」单位的讯息,供申请者参考。请浏览上载于各屋苑网页的销售情况档案。
  • 房委会销售热线2712 8000会于每晚十时正更新所余单位数目,供申请者查询。
  • 现阶段选楼所属申请类别尚余配额 /可选单位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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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者出席简介会(携同实体或电子版选楼通知书及香港身份证);2. 选购单位;3. 备妥本票及/个人支票或以转数快缴付定金;4. 按指定时间签订买卖协议及声明书;5. 领取文件。
  • 申请者需于选楼通知书上列明的选楼时段前15分钟到居屋销售小组进行登记。
  • 在所有申请者登记后,会按出席者的选楼次序,安排进入选楼室选购单位。申请者进入选楼室前请先留意居屋销售小组屏幕显示的最新可供选购单位资讯。所有已获安排进入选楼室的申请者以「先选先得」方式(以电脑确认作准)购买单位。所有单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 选楼通知书是按照申请类别和选楼次序发出,若申请者不依约前往居屋销售小组选楼,即会丧失选楼资格,其选楼次序会由较后者补上。如申请者在指定时间前往居屋销售小组,但在有单位可供选购的情况下未有拣选任何单位,会被视作放弃选购单位,该申请者不会在同一申请类别下获得另一次选楼机会。
  • 如申请者因事需要更改选楼时间(只可延后,不可提前),必须预先以书面向房委会居屋销售小组申请。

绿表/白表买家在办理签订买卖协议手续时,必须缴付最少相等于所选购单位售价百分之五(绿表)/百分之十(白表)的定金:

(I) 绿表买家

以银行本票(抬头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或「转数快」缴付总数最少港币六万六仟元正(HK$66,000)

(II) 白表买家

以银行本票(抬头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或「转数快」缴付总数最少港币十三万二仟元正(HK$132,000)


若上述银行本票或「转数快」方式缴付金额不足选购单位售价的百分之五(绿表)/百分之十(白表),定金余额必须即时以银行本票、个人支票方式或 「转数快」方式缴付(不接受公司支票或现金付款)。此外,买方亦可于签订买卖协议时以银行本票或「转数快」方式缴付全数所需定金。

  • 申请者必须成为所购买单位的业主。
  • 申请者、拟成为联名业主的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及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的长者必须亲自前来选楼及办理签订买卖协议手续。
  • 如申请者或任何拟成为联名业主的家庭成员(包括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的长者)未能亲身出席办理有关签订买卖协议手续,须预先获得居屋销售小组书面批准,并前往律师楼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才可授权申请表上其中一名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如申请表内只有申请者一人,他/她可以授权其他亲属代为办理有关手续,惟被授权人士必须年满18岁及持有有效的授权书。申请者须尽早在选楼前向居屋销售小组递交书面申请,以免因需时处理文件而延误购楼手续。申请者需要承担及负责一切申请授权书的所需费用。

在签订转让契据前,买方不得把单位转让予其他人士或机构。若买方要求撤销买卖协议,且获房委会同意,房委会有权保留一笔相等于售价百分之五的款额,作为同意撤销买卖协议买方应付的代价。此外,撤销买卖协议受买卖协议的条款限制,包括买方须向房委会支付或偿付与撤销买卖协议有关或其引致的一切法律费用、收费及代付费用(包括印花税(如有)及注册费)。

若买方成为本销售计划下首次出售的启阳苑/汇熙苑/影辉苑/朗风苑/裕丰苑的居屋单位业主后转让或出租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处理。房委会不会回购或提名买家(居屋第二市场除外)购买上述的单位,而下列转让限制将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业主:

只适用于选购启阳苑/汇熙苑/影辉苑/朗风苑/裕丰苑的居屋单位人士
年期

转让限制

由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以不高于列于由房委会最后一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最后转让契据」)的原来买价(注一)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六至第十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十年后

  • 业主可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 业主亦可在缴付补价后于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单位。

业主须缴付的补价,是根据届时该单位并无转让限制的市值,按照该单位最后转让契据中所订明的最初市值与原来买价(注一)的差额的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补价相等于原来买价(注一)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注二)


注一︰原来买价相等于售价,及是指最后转让契据中所列明的单位购买价。

注二︰有关计算补价的详情,以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为准。

若买方成为本销售计划下重售的启欣苑/冠山苑/安秀苑/昭明苑/启悦苑/安楹苑/安丽苑/安桦苑/兆翠苑/朗天苑的居屋单位(如有)业主后转让或出租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处理。房委会不会回购或提名买家(居屋第二市场除外)购买上述的单位,而下列转让限制将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业主:

只适用于选购重售的启欣苑/冠山苑/安秀苑/昭明苑/启悦苑/安楹苑/安丽苑/安桦苑/兆翠苑/朗天苑的居屋单位人士
年期

转让限制

由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以不高于列于首次转让契据的原来买价(注三)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六至第十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十五年后

  • 业主可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 业主亦可在缴付补价后于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单位。

业主须缴付的补价,是根据届时该单位并无转让限制的市值,按照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中所订明的最初市值与原来买价(注三)的差额的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补价相等于原来买价(注三)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注二)。


注二︰有关计算补价的详情,以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为准。

注三︰原来买价相等于售价,及是指首次转让契据中所列明的单位购买价。

若买方成为本销售计划下重售的启盈苑/安柏苑/裕兴苑的居屋单位(如有)业主后转让或出租其单位,须按照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处理。房委会不会回购或提名买家(居屋第二市场除外)购买上述的单位,而下列转让限制将适用于上述单位的业主︰

只适用于选购重售的启盈苑/安柏苑/裕兴苑的居屋单位人士
年期

转让限制

由房委会首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以不高于列于由房委会最后一次将单位售予业主的转让契据(下称「最后转让契据」)的原来买价(注一)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第六至第十五年内

  • 业主须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由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十五年后

  • 业主可在无需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在居屋第二市场按业主自行议定的价格出售单位予房委会提名的人。
  • 业主亦可在缴付补价后于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单位。

业主须缴付的补价,是根据届时该单位并无转让限制的市值,按照该单位最后转让契据中所订明的最初市值与原来买价(注一)的差额的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补价相等于原来买价(注一)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注二)


注一︰原来买价相等于售价,及是指最后转让契据中所列明的单位购买价。

注二︰有关计算补价的详情,以转让契据的条款和政府租契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为准。